同业拆借保险公司的关联方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3)关联企业利息支出的扣除。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时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未超过以下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的,应予扣除,超过部分当年及以后年度不予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除下述第②条规定外,应当由关联方承担。
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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