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五大政策

法律分析:1,产业发展政策支持

2、港口物流政策支持

3.金融发展政策支持

4、陆海政策支持

5、投资环境优化政策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三条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一)鼓励发展石油化工、林浆纸、钢铁、铝加工、轻工食品、造船、集装箱制造、港口机械、海洋产业、生物制药、电子信息、汽车零部件、精细化工等配套或相关产业,现代农业、物流、商贸、金融、信息服务、会展、房地产、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按照统筹规划、先行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支持港口、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二)凡属经济区重点发展的工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在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中,在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中,在国家申报和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计划中,应当优先安排。 并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国债)申报年度计划中,在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在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中。

第九条实行税收优惠。(1)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10日,6月65438+2月31日,经济区内企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率15%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除外。(2)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12日,6月65438+2月31日,经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经济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予以免征。(3)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65年2月31日期间,经济区内新设立的石化、林业、制浆造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第一年免征。(4)2008年6月65438+10月1至6月65438+2月31,经济区内石化、林业、制浆造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金融、信息服务、会展行业。(五)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垦的土地和改造后的废弃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第六年至10年减半征收。

第十四条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由自治区整体推进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在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支持金融实体建设。大力培育和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区内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分支机构升级或增加。进一步实施“引金入桂”战略,鼓励和推动更多国内外金融机构在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打造南宁金融机构集聚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拓宽小企业、小农业融资渠道。对金融机构总部及相关机构给予土地、财税支持。

第二十五条鼓励企业走出去。围绕建立重要的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的目标,支持企业面向东盟开展对外投资、资源开发、境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咨询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