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限额是

最低资本评估标准细则出台。

今年7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1998年第12号令。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并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对于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评价标准,保监会6月5438+00和6月21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通知》,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最低资本为非寿险业务最低资本和非寿险投资业务最低资本之和。

其中,非寿险业务的最低资本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65,438+0)公司自留保费减去营业税后的65,438+08%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人民币65,438+0亿元以下部分的65,438+06%;(2)公司近三年平均综合薪酬金额低于7000万元的部分占26%,高于7000万元的部分占23%。

非寿险投资业务的最低资本为风险保费部分的最低资本和投资部分的最低资本之和。投资基金的最低资本为以下两项之和:(1)预定收益的非寿险投资产品投资基金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2) 1%非预定收益的非寿险投资产品投资资金期末责任准备金。

同样,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长期寿险业务的最低资本和短期寿险业务的最低资本之和。

其中,一年期以上长期寿险业务的最低资本为以下两项之和:(1) 1%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和4%的其他寿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2)保险期间3年以下的定期死亡保险0.1%的风险保障,保险期间3至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0.15%的风险保障,保险期间5年以上的定期死亡保险及其他险种0.3%的风险保障。

一年以内和一年以内的短期人身保险业务最低资本的计算,适用非寿险业务最低资本评估标准。

此外,再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最低资本之和。

最低资本评估标准中,除寿险投资业务投资资金最低资本评估标准从明年65438+10月1开始执行外,其他评估标准从今年偿付能力报告第三季度开始执行。2008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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