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主观性:

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步骤: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即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股份。这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方式不同。在我国,除了发起设立外,还有国家单独设立的方式,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以相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独立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原国有企业,公司法规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单一出资人(即国家)的,可以依照本法改组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多个投资人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制为前述第一类有限责任公司,即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改制不同于发起设立,但考虑到改制和发起设立还是有很大的相似性,这里一并讨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具备后,按照下列程序设立公司: (一)发起人就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公司发起人,是指公司发起人依照公司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申请设立公司,认购公司股份,对公司的设立负责。符合设立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通过平等协商,就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他们可以委托一个或几个发起人申请登记等设立事宜,也可以委托专门从事此项业务的第三人作为受托人(代理人)处理此事。公司的可行性报告、章程等文件一般由发起人起草。在股份制试点阶段,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实际上是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发起的。或者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形成立案事实。(2)评估资产,界定产权。股东的出资必须经国家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认证。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确认其产权归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三)章程的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第二十二条):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姓名;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组织及其产生方法、权力和议事规则;9.公司法定代表人;10.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办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四)股东出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股本总额,即全体股东认缴的资本总额。公司总股本必须由股东一次足额认购,股东认购的股份必须一次缴足。该股东违反设立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应当向已履行认缴义务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股东出资的实物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同时,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数额不大的,可以由全体股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实物的价值和定价;以国有资产作为出资的,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但是,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公司注册登记前,股东应将公司货币一次性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五)全体股东出资后,应当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验资机构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一般需要两个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设立,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国家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自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告审批机关。1994 6月1日,国务院颁布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配合《公司法》的颁布实施。该条例将以前的公司设立审批登记制度改为国际通行的工商行政管理审批登记制度,也称标准制度;并以企业类型取代过去的所有制类型登记;以注册资本替代注册资本;适当集中登记权,公司登记只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负责公司登记,但仍可行使非公司企业登记权;公司类型成为划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管辖范围的依据。本条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授权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公司、机构或者部门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其他公司由其他各级工商局登记注册;统一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公司登记申请书,使用新格式的新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如下:1。申请名称的预先批准。公司注册前,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六个月。在保留期间,发起人或者股东不得使用预先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转让该名称。2.申请设立登记。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 *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 * *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表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的姓名和住所的文件。,以及委任、雇用或选举证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填写并出具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注册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出资证明书编号。(8)发布公告。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通常在报刊上公告,向公众展示。有的还宣布解散原有企业,成立新公司。公告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经步骤,所以即使不公告,也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发布成立公告。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