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虚假出资不到位的,逃避被出资公司清算,清算方案未依法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况下,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公司与股东之间清晰的财产关系,防止股东以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出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和时间出资;

2.股东会决策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3.利润分配权:股东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配;

4.资产信息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业务记录;

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也有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的资格;

6.股权转让权:股东可以依法向他人转让股权,但必须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优先购买权:公司增资或发行新股时,股东为维持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有权优先购买;

8.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在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非法清算等特定情形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这些规定有助于明晰财产关系,防止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