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
法律分析:1。发行人开业三年以上并已进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持续经营历史(开业未满三年的,经国务院特别批准,也可以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二、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争议,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不能对主要资产存在重大权属争议。如果股东出资的资产所有权有争议或者尚未正式转移到发行人名下,在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不能申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在市场上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应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体系。如果发行人在生产、采购、销售的任何环节对控股股东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赖(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为采购和销售等。),不具备独立运营的能力,所以不符合初始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提交募集股份申请书及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文件。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提交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承销的,还应当提交承销机构的名称和有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