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公司法》第63条、第111条、新《公司法》第153条相比有哪些改进?大神们,救命
原《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注意原第六十三条仅为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这里没有提到股东的派生诉讼,说的都是股东的直接诉讼!派生诉讼是2005年新《公司法》中的新规定,是152条的后半部分。所谓派生诉讼,就是股东没有资格起诉,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有法定代表人。你的股东凭什么代表公司起诉?但是现在法律给了你这个权利,这叫推导。直接诉讼就是公司董事或高管侵犯了你股东的合法权益,你为了自己的小份额利益而起诉。派生诉讼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损害公司的人(这时股东相当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或高管人员。第152条,概括地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起诉;如果监事损害了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起诉。注意,这里的起诉是由符合条件的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会或监事会书面提起诉讼,被告是损害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但是在现实中,高管和高东的利益往往具有相同的、牵连的、连带的利益,所以当你的股东要求提起诉讼时,很可能被置之不理,于是就会有下面的衍生诉讼,即如果无视股东的要求提起诉讼,或者超过30天没有提起诉讼,股东可以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或者因为情况紧急,不马上起诉会遭受很大损失。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个人名义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无需经过上述书面请求阶段,直接!这里的一些细节规定你可以自己去看。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是全体股东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的资格。.....你问的改进是什么?原第111条与新第153条相比,显然股东直接诉讼的范围更广。第153条说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而第111条对公司章程没有任何规定,第111条只说你可以提起诉讼制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你还好吗?呵呵,先问是直接还是派生的,显然是直接的,看来你没搞清楚派生诉讼的概念!我们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