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第一节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条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八十八条除强制性信息披露外,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的信息获取机会。
第八十九条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通俗易懂。上市公司应确保用户能够以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取信息。
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问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和经理层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节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
第九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情况;(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3)独立董事的工作与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和看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四)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五)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与本准则的差异及其原因;(六)改善公司治理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第三节股东权益的披露
第九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详细情况。
第九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并披露其股份变动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第九十四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质押股份或者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