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独资企业法
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依法享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其相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应当与受托人或者受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受聘人应当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受聘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投资者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侵占企业财产的;
3.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的;
6.未经投资方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竞争的业务;
7.未经出资人同意,与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者同意,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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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投资者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
3.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者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者申报债权。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负有清偿责任,但债权人未在五年内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欠税;
3.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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