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的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原告因《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连续持股期限超过65,438+0,80日的,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到期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的股份总和。第五条人民法院再审《公司法》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17日)。
法律客观性: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时,公民和组织有义务依法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拒绝提供或者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红十字会法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组织。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专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罪处罚的批复》(2000.4.24高建法释字〔2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