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成立分公司好还是子公司好?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子公司一般是指由母公司投资并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一般来说,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拥有相当数量的股权,控制权较强,但子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母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我们称之为“绝对控股”;如果母公司的控股比例在所有股东中最高,但不超过50%,我们称之为“相对控股”。
与子公司相对应,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由于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大相径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方式不同:一般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设立的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分公司由其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公司。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但都是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一般来说,这种授权是通过申请设立分公司来表现的。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2.工商注册的方式和名称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也大相径庭。子公司名称为xxx有限责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公司的xxx分公司。所以,只要在经营活动中注意对方的证照,就能搞清楚其法律地位。
3.诉讼中的法律效力不同: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换句话说,子公司的资产状况决定了其偿债能力;但就分公司而言,除自有资产外,其设立公司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承担还款责任。
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只能以自己的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外,未缴部分不能向出资人追偿。但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成立公司承担偿还义务。在诉讼中,成立公司可以直接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