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捐赠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解析: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注册地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包括该组织符合第五条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对年度慈善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注册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应当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三十八条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捐赠(盖章)制度。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代理人姓名、票据日期等内容。捐赠人匿名或者拒绝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