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亏损企业弥补企业所得税
法律主观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允许纳税义务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后,在以后年度以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并可在1年内逐年连续弥补亏损,弥补亏损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2.例如,某企业2000年盈利200万元,但在1994、1995、10万元、1996、1997、65447年亏损20万元。那么2000年的收益就可以弥补1995、1996、1997、1998、1999这五年发生的其他年份没有弥补的亏损,即使1996的利润弥补期可能不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