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审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审批保险费率?

问:中国保监会在审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审批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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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有什么用,

强制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有什么用?

强制保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的覆盖面,最大限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更多的是社会管理功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也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经济负担。商业三责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是盈利,这显然与“无利则无损”的经营理念相去甚远(目前国家强制保险统计数据显示,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时处于亏损状态)。

此外,强制保险还有一般责任险不具备的强制性。只要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要办理强制保险,未投保的机动车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还体现在强制核保上。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或者随意解除合同。商业三责险是民事合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权选择是否购买,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承保。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何赔偿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下列赔偿限额内对每次事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新版规定此项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身故伤残赔偿限额为65,438+0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元);不负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元)。

在身故、残疾赔偿和无责任身故、残疾赔偿限额下,被保险人负责赔偿丧葬费、身故赔偿金、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被抚养人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三、201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计算方法

最终保费=基本保费×(1+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浮动费率)×(1+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浮动费率a)。

强制保险费率的浮动因素和比率

A1:最近一年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率-10%。

A2:近两年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率-20%。

A3:近三年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率-30%。

A4:最近一年发生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率为0%。

A5:最近一年发生两起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率为10%。

A6:上一年度发生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例为30%。

四、201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规定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牵引车和挂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65438年3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