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对方公司取消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2018),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支出情况属实且已实际发生的,应在年度结算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发或更换发票等外部凭证。已补发或换发的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发票补发和更换过程中,企业因对方注销或注销导致无法补发或更换发票的,可以提供以下相关材料证明费用的真实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无法补办或兑换发票等外部凭证的原因证明(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纳入异常业户、破产公告等证明。);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三)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支付凭证;
(四)货物运输证明材料;
(5)货物出入库的内部凭证;
(六)企业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要信息。
因此,如果公司希望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依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申请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