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

上市公司收购的特点是收购主体范围宽松;买家需要通过购买股票市场的股票,从多个投资者处批量购买;收购人收购股份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投资。获取方式有邀请获取、协议获取和间接获取。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收购本质上是换股,具有换股性质。企业收购一般涉及三个利益相关者,即购买者、出售者和目标公司或上市公司。

由于世界各国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态度不同,政府部门有时会介入一些交易关系,进而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特殊主体和参与者。但政府干预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对交易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评论,而不是参与出售,更不是从中获取权利,因此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直接主体。因此,上市公司对个人的收购属于市场行为范畴,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主体标准

上市公司收购是针对上市公司出售的股票,即企业出售并由投资者持有的股票,不包括企业库存的股票和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的本公司立即出售的股票,如公司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嵌入或未出售的股票,以及公司购买该股票后尚未注销的股票。我国现行法律采用资本公积制度,公司拟发行股票必须完成后才能申请公司登记,因此我国破产法违反了企业股票清查;同时,只允许国内公司以注销股份为目的购买该股票,也禁止上市公司拥有该股票。由此可见,上市公司收购指的是“对外出售的股票”,指的是上市公司出售的各种股票。在中国,股票的分类很复杂。在接受海外证券法对股票的传统分类的同时,根据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特殊情况,构建了许多中国特有的股票方法,如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此外还有股票市值股票和非流通股。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规则》中提到的“待售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类股票,不仅限于有市值的股票。

企业收购行为的主体不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合理合法拥有的债权凭证,公司债券发行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发行人在到期日支付利息,但对发行人的日常事务没有投票权。即使很多投资者拥有某种企业债券,也不能危及企业股权结构和企业决策权。但是,如果投资者在近期收回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将其公司债券转换为个人股票,债券持有人将转换为个人股票持有人,可以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视为企业收购的特殊主体。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

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其变动情况,严格依法履行报告、公告等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之前,有义务予以保密。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和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