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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就是代别人生产。也就是由原设备制造商(=原设备制造商),也就是代工生产,然后打着其他公司的牌子销售。所以也叫贴牌。

代工在中国是普遍现象,可以理解为代工是国际分工环境下产销分离的大趋势。但是相对来说,虽然主机厂避免了销售很多方面的分心,可以专注于订单下的生产,但是却无法分享品牌的价值。

所以在国际分工中,实际上是不同的,是委托人的从属地位。利润率低,比如富士康劳工门事件,可以理解为代工,被动利润低,实际上牺牲了大部分底层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电子产品中OEM现象的比率特别高。比如笔记本著名代工厂商广达生产的笔记本电脑约占全球笔记本总数的30%(2005年),而广达没有自己的笔记本品牌。

IT数据公司ISuppli称,全球售出的笔记本电脑中有86%来自中国(2006年8月的数据)。但主要是以戴尔、惠普等代工的名义生产。

附:

商标固定过程中的商标侵权分析

编辑日期:2005-12-2 9:46:33

定牌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商标样式或标识,并提出产品规格和质量要求,承接方按要求对产品进行加工的行为。随着工业生产的专业化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许可加工业务日益活跃,商标侵权行为也逐渐增多。

在商标固定过程中,商标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委托人允许,承包人将加工量的多余部分或委托人因质量不合格退回的部分出售的情况较为普遍。承建方往往认为,既然委托方不接受这部分产品,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就会销售这部分产品,造成商标侵权。如奉化市华达安防器材厂为宁波北仑永发保险箱(集团)有限公司加工的“永发”牌锁具,因质量问题被退货。奉化市华达安防器材厂未经宁波北仑永发(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将退回的锁具出售给第三方。

2.定牌加工业务中,委托方在未依法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承包方通过一层或多层的手工加工,在固定作物上标注他人的注册商标。一旦顶级之外某个环节的企业被工商部门查封,就会用下一级的许可加工协议掩盖其违法行为,故意制造其合法假象。如奉化衬衫六厂加工的“梦特娇”、“鳄鱼”衬衫,是由台湾省盛图服饰有限公司、台湾省亚森企业有限公司委托杭州帝皇时装有限公司加工的,这些企业无法提供合法的商标注册文件或使用许可合同。利用这种层层委托加工的形式,制造法律假象,进行商标侵权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外贸出口中的商标侵权。一些企业以外贸清单为幌子,加工生产国际国内名牌产品。因为涉及到外贸业务,要搞清楚外商是不是商标的注册或合法使用人,外贸业务是否真实存在,难度大,时间长。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很难制止这种行为,所以违规者利用这个时间差进行商标侵权活动。如宁波丰达服装有限公司受象山外贸公司宁波分公司业务员李国标委托,生产一批“鳄鱼”牌衬衫。有关方面曾织印商标标识和服装清单,但因李国标未提供外贸清单,加工业务暂停。

这些商标侵权行为的盛行,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更严重的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这些侵权行为的存在有其自身的生存环境,其原因也非常复杂。除了侵权人的主观原因,既有商标注册人的原因,也有消费者自身的影响。同时,也有经济环境的影响,但主要的可以总结如下:

1,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商标法》自1983年实施以来,虽然经过了1993年的修订,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商标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商标侵权,没有规定许可过程中委托方和加工承包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导致在许可过程中追究商标侵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商标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意识薄弱、力量薄弱、方法不当。虽然很多企业或行业联合成立了打假组织,但并没有很好地与政府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和消费者群体联合起来,打假行为具有片面性、地方性和短暂性。

3.执法部门监管不够,办案人员畏难情绪。定牌加工特别是层层转移加工和外贸加工业务中的商标侵权,涉及面广,跨越领域多,查处难度大,耗时长。由于地方利益等因素的制约,处罚难以完全落实。此外,调查这些案件需要先进的科学手段、可靠的交通工具、通信设备和必要的财政资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商标主管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方面缺乏资金和先进的交通、通讯手段,给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困难,难以落实对定牌处理引起的商标侵权的监管职能。

4.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跟不上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缺乏专业性。

,综合型人才。尤其是一些懂法律、外贸、商检、知识产权、会计金融的专业人士,综合型人才,具有综合分析、判断、协调能力,熟悉各种法律规范,面对纷繁复杂的商标侵权案件,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5.商标法的宣传力度不够。有些加工企业只是单纯的想赚取少量的加工费,主观愿望是不造成商标侵权。但由于其对《商标法》缺乏了解,在承接加工业务时未能严格审查委托方的资质证明和商标注册证,仅依据委托方的生产计划和外贸清单进行定牌加工,导致商标侵权。

要解决商标固定过程中的商标侵权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通过立法,完善商标的法律规范。一是委托方在许可过程中会向承包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文件,承包方将审查相关商标注册文件作为法定义务,以法律条款的形式确定。在加工业务中,涉及注册商标的,委托方必须将有效的商标注册证随加工业务一并提交给加工方。加工方在承接加工业务时,必须严格审查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相关材料,加工合同中有明确条款。加工业务结束后,承接方应将上述材料归档备查。二是法律赋予商标监督管理部门在定牌加工过程中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时,要求承办人限期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文件的权利。逾期不提供的,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或者假冒注册商标。这样一方面督促承办人主动依法取得和审查商标注册证,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认定和查处定牌处理过程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是要继续加大商标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既要让生产经营者知道有这样一部法律,又要让他们知道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什么,禁止的是什么,如果构成违法行为要受到什么样的制裁。由于我国生产经营者的整体素质不是很高,靠一个单一的公告,几个口号,几个书刊的出版,远远达不到宣传教育的目的。要组织培训班、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利用电视、报纸、书刊、绘本、台历、漫画、漫画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让他们真正了解商标法。同时,鼓励生产经营者通过聘请法律顾问为自身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确保自身经营的法制化。

三、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其注册商标的管理、使用和保护,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商标的设计、申请、注册、印刷、保管、分发、使用、变更、转让、许可、交易、出口、加工承揽、广告、展览等都要严格管理,企业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决策。同时,视工作量情况,安排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商标工作。要求员工树立维护商标信誉的理念,动员员工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密切关注商标侵权信息,形成人人保护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氛围。

第四,建立企业自我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保护、人民法院司法保护和消费者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全方位、全方位的网络体系。企业要建立专门的防伪保护机构,并将

将企业商标使用许可证、注册加工企业名录、地址等主要信息和相关材料定期发送至全国产品市场或可能发生侵权的地方的省、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团体,以便及时掌握企业商标使用动态信息,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商标侵权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五、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干部的素质和硬件设施,培养一批懂业务、有能力的综合性人才。要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足够的经费查处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同时配备现代化的交通、通讯设施,建立功能强大、反应全面的商标信息网络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合力,查处定牌处理中的各类疑难商标侵权案件。

六、建立巡查制度和联络制度,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监管。工商所在辖区内确定一些信誉好、守法的企业作为联络员的联系点,联络员每月进行检查,并成立检查组,对非联系企业进行双月检查。检查组检查的企业和联络员接触的企业互不交叉。检查组和联络员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大市场和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商标侵权案件提交集中业务条线处理。

七、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一案到底”的办案规则,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设定办结时限。对中途放弃或不依法查处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协作网络,明确责任,实行责任追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