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从七个方面入手,促进央企租赁健康发展,加强风险防范。

6月10日,国务院SASAC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金融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通知称,中央企业租赁在服务集团业务、降本增效、支持科技创新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风险和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租赁健康发展,加强风险防范”,通知下发。

《通知》七条的主要精神和重点内容如下:

准确把握金融租赁公司的功能定位。金融租赁公司要回归租赁本源,立足集团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严格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规范售后回租,不变相发放贷款;规范租赁物管理,严格限制“不可变现财产作为租赁物”的使用,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功能;严禁违规索要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担保。

重点推进金融租赁公司优化整合。中央企业原则上只能控股1家金融租赁公司。对业务协调、基本倒闭的租赁公司,要坚决整合或退出;对风险较大、投资效益低、服务效果不显著的,及时清理退出。

继续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管控。加强“三重一大”问题管控,加大调度力度,杜绝“内部人控制”。

不断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防范。要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纳入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定期组织风险排查,并在24小时内向SASAC报告重大潜在风险和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风险事件。

加大金融租赁公司风险处置力度。对于逾期项目,涉及金额较大,承租人资不抵债等。,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进行延期或者续延;对于已延期或续延的项目,应采取特殊控制措施,不得视为正常的项目管理;对有风险的项目,不允许简单核销账目,不良资产不得不洁或虚假列报。

建立健全金融租赁公司问责机制;建立健全金融租赁公司问责工作机制,完善问题线索移交和查处制度;对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相关人员建立问责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