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规定

第一条为吸引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促进风险投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类股权,并为其提供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企业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在本市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创业投资公司是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非金融投资企业。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受风险投资公司委托,为其管理风险投资、推荐和评估投资项目的企业。第四条风险投资也可以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科技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创业投资相关业务,为创业投资提供服务。第六条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创业投资机构的公司登记。第七条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人信誉良好;

(二)公司有三名以上主要专业人员,并具有公认的专业资格;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设立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相关工作记录;

(二)公司有三名以上主要专业人员,并具有公认的专业资格;

(三)注册资本654.38+0万元人民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但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且首期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并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足。

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足。第十条风险投资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或风险投资)字样,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管理(或风险投资经营)字样。第十一条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科技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

(二)受委托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投资;

(三)提供投融资咨询服务;

(四)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项目;

(二)受创业投资公司委托,对其创业资金进行运作、项目选择、投资和管理;

(3)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项目推荐、评估等服务;

(四)提供投融资咨询服务;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三条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创业投资公司对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15万元以上,或提供担保金额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额或担保金额分别占公司投资总额或担保金额70%以上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按规定享受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前款规定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公司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创业投资公司可以全额出资。第十六条创业投资公司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份回购、技术产权交易和上市等方式退出和实现其风险资本。第十七条禁止创业投资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第十八条广州市创业投资促进会负责创业投资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并协助市科技行政等部门对创业投资进行管理。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