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和义务是什么?

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没有特定的任职资格,也就是说,所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任职,但国家《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五种人不能任职。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欠个人大量债务,到期未还清的人。此外,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和经历;公司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批准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存储或者以其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产不得用于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经理不得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董事、经理不得与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意外的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董事(director),是指由公司股东(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管理公司事务的实际权力和权限的人,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力军,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上市公司也将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监事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的成员,也称为“监事”,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在我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要的法定监督机构。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股份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执行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实现董事会制定的经营目标。并通过组建必要的职能部门和招聘经理,形成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组织、管理和领导体系,对公司实施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