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和年检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电影市场管理,保障合法经营,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图书、报纸、电影、录像和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1994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电影发行放映(包括球幕、环幕、动态幕等电影放映新形式,下同)实行许可和年检登记制度。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申请许可和年度验证登记。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全国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发放和年检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直属单位和跨省发行单位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发行许可证,并对辖区内的电影发行单位进行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规定,对辖区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发放放映许可证和进行年检。第四条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向1993之前设立的电影发行单位发放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致的发行许可证;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向1993之前设立的电影放映单位发放与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一致的电影放映许可证;跨州、市、县(区)行政区划申办区域性或者省级电影发行许可证,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申请人的商业信誉、经营能力决定发证。1993后行业内发行放映企业中重组或申办的发行机构,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申请人的商业信誉、业务能力决定许可证的发放。对1993之后设立或申请设立的放映单位,由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军队(含武警)系统的电影发行放映和电影界以外发行机构的设立,仍按广电部[1993]3号和[1993]320号有关精神办理第五条电影制片厂(公司)由广电部电影局核发非自制影片发行许可证。第六条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第七条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申请许可证年检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批准年检注册。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电影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二)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电影发行和放映的统计数据;
(三)符合国家电影发展资金的有关规定;
(4)拟发行放映的影片必须是具有广电部电影局颁发的发行许可证的影片;
(五)发行、放映电影的单位必须具有电影发行、放映权;
(六)每年必须上映和放映不少于规定数量的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影片(专业球幕、环幕、动态片等新形式的电影放映单位除外)。第八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每年确定并公布国家重点影片。第九条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时间为每年12月。第十条申请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度检验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年度检验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年检申请人对其政府电影年检管理机关的年检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电影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关电影行政管理机关可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罚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违反第二条的,处以1 ~ 1万元罚款,并停止其电影发行、放映业务;
(二)违反第五条的,应罚款1 ~ 65438+万元;
(三)违反第七条第(一)、(二)项的,吊销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反第七条第(二)、(三)、(五)、(六)项的,处以1 ~ 65438+万元罚款,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再次违反的,处以10 ~ 50万元罚款,并吊销其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第十三条被吊销发行、放映许可证的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