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在完善短线交易监管方面有哪些最新规定?

《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根据新《证券法》完善了短线交易的披露规定,要求董、大股东及其“近亲属”在六个月内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董事会应当追回所得并予以披露。3.8.1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其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次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追回其收入,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违法交易行为;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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