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会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监督公司财务和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并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涉或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和财务或专项检查结果应当作为评价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监事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六十四条监事应当具备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当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七条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他们所关心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将其在会议上的发言记录在案。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