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岛集团从事传销吗?

1.单纯靠以上描述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传销范畴。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向被发展人员计算并支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根据《MLM禁止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基础计算并向被发展人员支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谋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的。,从而取得加盟资格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盟,谋取非法利益;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从而形成线上关系,并根据线下人员的销售业绩计算支付线上报酬,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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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行为,介绍、引诱、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654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行为参与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使用、调换、转移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被动使用、调换、转移或者损毁财物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被动使用、调换、转让、损坏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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