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公司监事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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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可能的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忠实、勤勉的业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行使职权的义务。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公司在境外承担相关责任后,有权要求法定代表人赔偿公司损失。

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实施侵害公司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究法人责任外,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撤销或者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涂改或者未及时申请登记、公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3.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该条明确了单位犯罪,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但没有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

如果可以认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根据公司章程或者内部协议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那么在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与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无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由于公司资金紧张,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公司会计主动重复填写多张发票,并在发票联中如实填写销售商品金额交给客户,但对存根联和记账联分别开具少于发票联的金额。

将存根用于应纳税人员检查,记账用于会计核算和纳税的,以涉嫌偷税处罚单位,同时追究公司会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偷税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的强制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未结清滞纳金又不能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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