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

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万[2005]9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

关于拆除附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是我省重点建设项目,对南阳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征地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的相关原则

1.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征用。

2.边际土地征用原则:1亩以下土地由电厂征用;超过1亩不得征用;对于一些面积较大的边缘用地,如果电厂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规划进行征用,但不得超过征地总面积。

3.征地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被征用耕地的亩产值由市统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4.根据电厂扩建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安置村应布置在电厂规划边界500米以外的区域。电厂不承担规划新村、坟墓拆迁占地等二次征地费用,新村安置规划、水电等配套费用在附址拆迁中补偿,电厂不另行支付。

第二,永久土地补偿

据市统计局测算,方城县2002-2004年耕地平均产值为1271元。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按方城县2002-2004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确定雅甸二期项目耕地补偿标准为30504/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倍,安置补助费14.5倍,青苗补偿费0.5倍。征用其他土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方城、南召县人民政府可以此标准为基础,结合被征地单位土地类型和人均耕地面积,制定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

三、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

用地范围内涉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砖混、砖木结构房屋分别按320-340元/平方米、200-210元/平方米补偿;墓穴一墓一棺400元,每增加一棺补偿标准为100元;其他附着物按《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版)》(郑宇[1998]113)规定的下限补偿90%。郑宇[1998]113中包含的其他附件可由当地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非法查封的,原则上不予补偿,确需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当地县政府确定。

涉及电力杆、通信网杆、广播电视杆、文物勘探等附着物搬迁的,由市政府协调相关产权单位与南阳天一发电有限公司签订搬迁协议,实施搬迁。

四。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必须使用的料场、停车场、工棚和简易道路所占用的土地,以及取弃土用地。

(1)青苗补偿。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按年产值计算,每季度每亩635.5元。考虑到临时用地损毁严重,回收周期长,补偿费可以多支付一年。临时用地上的附着物按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2)复耕保证金。项目占用的土地,复耕保证金为1,000元/亩,取土或硬化损坏的土地,保证金为3000元/亩,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国土部门缴纳,由县级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建设单位负责复耕。

(3)土壤肥力的丧失。按照规定,土壤肥力的损失要按照不同的土地类型,每亩支付250元。

(4)取土补偿。在临时用地补偿的基础上,按2元/平方标准收取取土费用。如果是利用耕地取土,取土前应将耕层土壤剥离,便于复耕。剥离后取土深度不得超过2米,集中取土超过2米的,按照永久用地规定办理。

(5)建设用地补偿。建设单位到县国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县国土部门缴纳每亩土地管理费100元。土地所在的县国土部门按规定的位置、面积、数量、深度审批使用临时用地,同时要结合土地复垦、渠道整治、挖塘和生态保护。

任何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与当地相关村、组就土地使用等相关问题进行协商。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费用

与征地拆迁有关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工作由防城、南召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方城、南召两县要设立雅甸二期项目征地拆迁专用账户,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户存储,做到专款专用。对农村集体和个人的补偿资金应当全部支付给农村集体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一旦发现,要严肃处理。南阳天一发电有限公司应确保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依法支付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方城县、南召县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工作,特别是拆迁户安置工作,确保搬迁移民正常生产生活。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顾全大局,通力合作,积极支持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及时解决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