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的设立和注册,以及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和上市设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起人的筹建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应当制定章程,由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该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后设立的,或者本法施行后新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面值人民币65,438+0,000元以上股份的股东人数不少于65,438+0,000人,且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超过15%;

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奖金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第162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期公司债未募足;

2.公司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发生违约或延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持续状态。

《公法》第137条规定,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此前发行的股票已足额募集,间隔时间大于1年;

2.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向股东分红;

3.最近三年公司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4.公司的预期收益率可以达到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否则,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而被核准或登记的,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其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必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否则,即使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其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如果不给予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此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等。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核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所称有关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对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核准或者登记的国家机关。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审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审批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五)国务院授权审批股票发行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

(六)批准股票上市的国务院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

(七)审批债券发行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

本条第二款所称上级部门是广义的,既包括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级领导管理部门,也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同时,这里所说的上级部门不仅仅是指上级部门的负责人,还包括在上级部门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或者申请股票、债券发行上市不符合法定条件,对非法批准登记可能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放任不管。至于施暴者的犯罪动机,可能五花八门,有的是为了金钱等非法利益,有的是因为亲朋好友的亲情而徇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嫉妒。动机如何对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可以考虑作为量刑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