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私财产的认定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本单位财物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一种或三种具体的侵犯财产罪: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盗窃、诈骗、抢劫、聚众哄抢、贪污、职务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
2.以挪用为目的的犯罪包括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资金、物资罪。
3.以破坏为目的的犯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
1,是指将应当交给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作为自己的财产,冒充所有人,擅自处分、使用、获利。
2、有的是财产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抵债、抵押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罚。
三、挪用公款和贪污的区别是:
1,贪污罪仅限于公共财产,不可能是不动产。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私人财产,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保管他人财物并侵占他人财物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在职务范围内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处理、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行为人在侵占罪中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