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和粉饰财务报表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财务欺诈”自上世纪90年代末就为我们所熟知。美国审计准则公告第16号明确规定,舞弊是故意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在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中,舞弊被定义为导致会计报表虚假反映的故意行为。财务欺诈按欺诈主体可分为管理欺诈和员工欺诈,按欺诈目的可分为恶意欺诈和商誉欺诈。粉饰财务报表的手段(1)通过置换实物资产和股权来调整利润。这种方法通常为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所采用。他们通过置换实物资产和股权来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如世茂股份与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资产交换决议,同意公司以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公司654.38+083.75万股股份和6792万元现金与参股公司世茂建设持有的上海世茂湖滨置业有限公司50万股股份进行交换。有了这样的置换,世贸股份2003年全年业绩比去年同期飙升了25倍。(二)利用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的调整来粉饰年报是ST公司惯用的手法。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相关的各种收入。它不是企业经营资金消耗产生的,也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其实是一种净收入,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匹配相关费用。不是长期稳定的,对利润的影响是暂时的。因此,营业外收入往往成为利润的“调节器”。(3)利用存货价值的调整操纵利润首先,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损益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果期末存货被高估或期初存货被低估,当期收益可能增加,反之亦然。因此,存货计价方式的改变可以创造一定的利润调整空间。其次,有些企业在采用固定成本法核算产品成本时,将定额成本差异分摊在产品和存货产品之间,而不分摊本期销售的产品,以降低本期销售成本。更有甚者,故意虚列存货或隐瞒存货的短少或毁损,以达到虚增当期利润的目的。这种做法,虽然让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看起来不错,但却给其未来的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4)利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调整来粉饰年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在会计报表中被称为“垃圾桶”、“聚宝盆”。前者隐瞒潜在损失,后者隐瞒利润。年报不实的上市公司在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上做文章,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并不鲜见。一些上市公司经常将一些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挂在账上,以虚增资产。(五)利用权责发生制手段结合会计估计调整营利事业的巨额秘密准备金,使估计权责发生制成为操纵利润的常用手段。秘密编制的方法一般有:低估资产,高估负债,不反映某项资产的价值,搁置资产价值上升时的机制调整。(六)成本“瘦身”与利润“虚胖”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调整当期费用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实践中,一些公司往往利用“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账务调整,在以后年度逐步分摊,以达到平滑利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