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股和个人持股

法律主观性:

一、个人直接持股好还是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好?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考虑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满足境内上市的法律要求:“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股东无委托、信托、工会或200人以上股东持股。2.考虑到投资者众多的情况下利益分配和协调的便利性,为平衡和协调各方利益,建议投资者(个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并通过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持股。这样便于统一管理和协调,尽量做到“一个声音说话”、“一个公章投票”,而不是“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3.考虑税收筹划的筹划空间。个人直接持股的,在出售股份时,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附件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如果通过公司或合伙企业持股,有延迟避税和合理节税的空间。比如对于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实际分配时,需要由合伙企业的投资主体单独缴纳。4.考虑到未来融资的扩大,公司和合伙企业会持股,未来实现的时候可以在公司和合伙企业层面进行变更,而不是直接在拟上市公司层面进行变更。因为拟上市公司层面的变更需要经过多个审批部门的审批(如外资省级以上营业部,内资省级以上营业部),手续非常麻烦。公司或合伙企业持股,便于对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质押、托管和融资,进行各种合理的融资安排。5.考虑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和合伙企业持股。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通过控股公司来设计控股公司层面的股权激励计划,一方面避免股权变动对被投资公司的影响,另一方面可以对激励对象形成约束机制。二、个人持股和间接持股直接持股的优势:(1)手续简单,不需要另外设立持股平台。(2)激励效果明显。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直接参与公司决策,体现出更强的归属感。(3)税负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转让公司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直接持股的弊端是:(1)如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不高,且在后续融资中持股比例会进一步稀释,将不利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需要进行其他补充安排。(2)直接股东人数有限,有限公司的直接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3)有限公司股东发生变更的,需要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增加或撤销激励对象涉及变更登记的,需经过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如果公司有外部投资者,外部沟通成本会增加。控股股票平台的主要优势有:(1)有利于符合《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不通过工商登记计算。此时每个控股平台按照一个股东计算;(2)为降低税率,一些地区制定了招商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3)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只需在持股平台内进行变更登记。持股平台有两种形式,分别是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两种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1)有限合伙更有利于保证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直接控制有限合伙企业,而不受出资额的限制。但有限公司必须按出资额确定股权比例,需要补充AB股制度或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保证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2)通过有限公司形式面临双重税收负担,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激励对象领取分红后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实行的是“先分配后纳税”的原则[1],没有重复征税,没有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分红后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