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的主体
从事合格环保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项目的收入,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环保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执行。
从事的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试行)》(财税[2009]16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垃圾填埋沼气发电环保、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16]131号)规定范围内的环保项目,可继续享受2021+2月31之前的优惠期。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在2020年65438+2月31日前已取得首次生产经营收入的,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优惠政策,直至期满。
政策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纳入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16号[财税]+031)。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2021版)第36号)第一条、第二条为环境购置。
享受的主体
购买环保专用设备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65,438+0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扣;当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
享受条件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实际购置和实际使用情况。企业在五年内转让或出租上述专用设备的,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扣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的主体
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含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的企业。
优惠内容
10月2019、1至2月2023、12、31,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1年以上,并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并具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并具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环保设施运营服务年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实验室,仪器配置能够满足作业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要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持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或D级。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第6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企业厂区外的公共绿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的主体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企业厂区以外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绿地和公园用地(包括生产、办公、生活区)。
优惠内容
对企业厂区外(包括生产、办公、生活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绿地和园区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企业厂区外(包括生产、办公、生活区)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绿地和公园用地。
政策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第十三条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通知
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收入不单独核算,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况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含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越野移动机械、船舶和飞机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NPC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