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主观性: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债务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对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收入;(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四)合格技术转让收入;(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二)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收入;(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四)合格技术转让收入;(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