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规则下偿付能力合规要求是什么?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3.综合风险评级在B级以上。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银监会需要采取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防止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改善风险管理的方案、限制董事和监事的高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四项监管措施。以上就是偿付能力要求所涉及的内容。

保险公司会破产吗?

严格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是不会破产的,但是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宣告破产。尤其是寿险公司,不会按照公司股东的意愿破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如果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因经营不善终止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如果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该保险公司重新经营,则可以申请重新经营。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中国银保监会有权指定其他保险公司托管,解决保单背后的赔付、退保、保障等服务。当然,如果保险公司破产,用户的保单不会受到影响,权益还在。为了避免保险公司破产,国家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会有很高的门槛。保险公司的设立需要严格的审批,各方面都有很高的规定,所以保险公司宣布破产的概率比较低。

如何应对对保险公司赔偿的不满

1.与保险公司沟通:当遇到不合理赔偿或保险公司拒赔时,最好先与保险公司沟通了解相关原因,再结合保险合同的分析与保险公司沟通,要求保险公司再次审核保险赔偿申请。如果沟通无效,可以直接举报或者起诉下一步;

2.向监管机构举报:银监会作为保险公司的监管机构,为用户提供了多种举报投诉方式。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不合理,达不到合同标准,用户可以选择向监管部门举报。您可以拨打保险交易维权热线进行举报,也可以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的投诉频道中明确举报,并附上报案证明和赔偿案件材料。也可以直接向购买保险所在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保险协会等相关机构举报;

3.向第三方机构申请仲裁:我国有专业的保险公司仲裁委员会。如果用户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不满意,可以向这个第三方机构申请仲裁,由专业的仲裁员处理用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结果会更加公平有效。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第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第二条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是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价值与实际负债的差额。

前款所称实际资产的种类及其认可率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实际资产价值为所有认可资产的认可价值之和。

第三条财产保险和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限额,以下列两项中较高者为准:

(1)本财年留存保费减保费税的18%和1亿元以上部分的16%。

(2)最近三年年均赔偿金额低于7000万元的占百分之二十六,高于7000万元的占百分之二十三。

经营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长期寿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限额为以下两项之和:

一般寿险业务为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投资连结业务为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

(2)保险期间在三年以下的定期死亡保险0.1%的风险保障,保险期间在三至五年的定期死亡保险0.15%的风险保障,保险期间在五年以上的定期死亡保险及其他险种0.3%的风险保障。

统计中,不划分定期死亡保险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第五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本规定标准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偿付能力达到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并向中国保监会作出说明。

(二)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50%,或者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连续三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保险公司被列为重点监管检查对象期间,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分红。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通过办理再保险、业务转让、停止接受新业务、增资扩股、调整资产结构等方式提高偿付能力。

(三)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30%,或者被列为重点监管检查对象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可能或者已经危及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履行对投保人赔偿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和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控偿付能力状况,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结合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制定具体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全面评估、监督和检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风险和风险管理能力,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之比,衡量保险公司优质资本的充足程度;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之比,衡量保险公司的整体资本充足率;

(3)综合风险评级,即评价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风险,衡量保险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风险。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能够吸收亏损的资本。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能够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出于审慎监管的目的,为使保险公司有适当的财务资源应对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各种风险对其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拥有的资本数额。

核心资本、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等具体监管规则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保险公司逆周期附加资本和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附加资本的计提另行规定。

第八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合格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综合风险评级为B级以上。

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要求,就是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