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税收政策
法律分析:一是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并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销售再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出售其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收购再生资源。
进项税额凭《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目前一般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售的免税废旧物资,以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的税额作为抵扣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存会计账簿或者保存会计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三)未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全部银行账号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坏、擅自更换税控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