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依照《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尚未公开的,涉及上市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制定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咨询、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报告、传递、汇编、决议、披露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的登记。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部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委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部人员档案。

涉及上市公司并对其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他保荐人,应当填写本单位内部人档案。

上述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分阶段向相关上市公司送达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内幕信息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填写。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通中的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做好第一至第三款所涉及的知情人档案汇总工作。

第九条接触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部门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上市公司在披露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可以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以同一形式登记管理部门名称,连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形外,内幕信息流向涉及行政部门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逐笔登记行政部门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备忘录,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决策各关键点的时间、参与规划决策的人员名单、规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上市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下属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责任。

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等必要手段告知相关人员上述事项。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部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其内幕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和调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和完善内幕信息档案信息。内幕信息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包括补充和完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以查询内幕人员档案。

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件备忘录。证券交易所可以酌情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展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档案的保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禁止相关人员进入市场: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件进展备忘录的;

(三)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件备忘录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绝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登记的。

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的,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并通知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发现内幕人员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中国证监会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 11 25日起施行。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文件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