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笔记!查封小公司股权还有用吗?
查封小公司股权的现实问题:在诉讼实践中,似乎查封小公司股权的保全和执行都成了鸡肋:不被查封也是资产;把它封起来,很难推进实施,很难实现。从执行法官的态度来看,有的会表现出不好“劝”你停;有的直接做出“最终版本”(解释:“终结本次执行”,即不能执行)。
查封小公司的股份还有用吗?答案是:可以。接下来分享两个案例和具体操作。
先说两个案例。
1.福田法院代理了一个案子,我们代理原告查封了被告的房产、户口/车辆/房产/股权,每一个都缺一不可。一开始对方很有魄力,后来形势急转直下,对方急于妥协调解。后得知被告(股东)公司申请银行贷款,贷款到期续贷时,银行从公开系统查询到公司股权被封,后发现有涉及诉讼的案件,担心续贷;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借贷是致命的,所以对方愿意让步,愿意谈判。
2.另一个案例是:被查封的股权相关公司,业绩平平,是一家普通的小公司。但是被查封股权后,对方愿意和我们商量,因为包括这家公司在内的上级公司已经被上市公司打包收购了。如果当时任何一家公司的股权存在瑕疵,不能如期交易,那么违约给股东造成的损失将大于本次诉讼所争议的利益。
具体操作。
1.程序上:查封公司股权,除了在工商档案上查封,还需要向目标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法院来说,案件数量多,通过程序就可以了。本司仍需关注向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晓。如果资金链非常紧张,有多个债权人,作为债权人,建议早一点打首信冻结股权。
2.股权处置价格:
涉及股权处置时,法院会征求双方意见——要么委托第三方评估;要么双方协商,从而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这个时候,作为代理律师,他要尽可能的协助客户收集目标公司的信息。此时法院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的审查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因此,需要引导当事人多做工作,从多个维度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
3.垫付委托评估费:申请执行人拒绝垫付委托评估费的,涉案股权视为不值钱,不予处置;拍卖后申请人不同意接受偿债方案,但同意支付相关评估费用,且申请执行人经初步估算后扣除优先支付的委托评估费、拍卖辅助费、执行费后无法获得补偿或补偿金额过少的,法院可判决拍卖无用,涉案股权无处置价值。
3.法院的力量。
1.对目标公司明显拖延或阻碍评估的,法院依法向目标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评估材料,并与其法定代表人谈话,告知协助执行单位其应尽的义务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尽快完成评估协助工作。
2.针对目标公司恶意处置资产导致股权价值贬值的问题,法院在冻结股权时可向目标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目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故意做出损害股权价值的行为,并约谈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明示法律规定及相应后果。如果目标公司不配合,法院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4.交易前工作。
交易前的风控措施一定不能少,比如担保、房产抵押、债务加盟、股权质押等。股权质押登记后,质权人作为优先权人,在对方无力还钱的情况下,会很轻松,多了一层保障。此外,质押登记后,还需要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掌握目标公司的最新经营情况,即判断股权是否不值钱,是否有市场变化。总之,优先受偿权是最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