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近日受理了原告毛与被告北京阳光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一案。2004年10月,家住江西省南昌市仙石湖小区54栋3单元601室的毛在新浪“易拍网”上注册,在网上拍下一台产品编号为5596482的二手笔记本电脑。卖方为湖南省长沙市建设北路华天商城凤翔科技,联系人为李峰。11月1日,毛根据网上信息向凤翔科技个人(财务人员杨永华)账户汇款3400元,但未收到电脑。之后,联系李峰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查询湖南省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发现,长沙市并没有建设北路或华天商城,位于华天商城的凤翔科技更是子虚乌有。

2005年3月16日,毛向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将新浪“一拍网”的所有者、经营者北京阳光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4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差旅费)。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浪“一拍网”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平台,对卖家负有最低限度的审查义务。但“一派网”向网友提供完全虚假的交易信息,原告基于对这家知名网站的信任,与虚假的凤翔科技进行交易,“一派网”造成的损失是不可推卸的。经调解,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损失,但要求原告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破案。目前,因网购引发的纠纷案件在我院尚属首例。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扩大,开展网上购物和网上商务活动是大势所趋。如何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是摆在我们执法者面前的新课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交易方式也在受到互联网的冲击,网上支付、网上证券交易、网上购物等各种网上交易正逐渐走向我们的日常生活。网上交易是以互联网为操作平台和数据传输媒介的一种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网上交易具有速度快、信息丰富、操作方便等优点。中国的网上交易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交易的基础还相当薄弱。在此背景下,这一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出诸多问题:一是我国网民存在网购恐惧症。阿里巴巴旗下的中国第二大在线拍卖网站淘宝网(www.taobao.com)总经理孙彤宇说:“中国人真的很想在网上购物,但很多人不敢迈出第一步。他们有很多顾虑:网上支付安全吗?我买的产品会有瑕疵甚至是假货吗?”如今,在中国9000万网民中,只有65,438+00%的人通过互联网购物,而美国的这一比例为38%。分析师还指出,由于现金仍是中国的主要支付手段,约四分之一的网上交易是由交易者亲自结算的,而只有30%是通过互联网支付的。数据还显示,中国人口6543.8+0.3亿,但信用卡发卡量不足200万张。原因是中国人对网购缺乏足够的信任。其次,邮政系统不可靠,配送存在很多问题。

网络交易的产生和发展是时代的需要,必将推动传统相关业务的变革,对未来社会产生深远影响。目前,我国先后颁布了《商用密码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上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也为我国网上交易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信息基础设施的规范和完善,实施网上交易的条件已逐步成熟,发展潜力巨大,相关法律支持与其发展规模仍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基本空白。行业间的监管对于网络交易是无效的,法律上的规则也很难认同。相关法律规范和有效的市场信用体系极不完善,严重影响了网络交易的发展,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相当多的法律问题无法回避,亟待解决。

第一,要约的取消。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法律规定不得撤销的情形除外,但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在网上交易中,由于网络数据的传输速度极快,要约几乎是同时发出和到达的,而接收方的电脑往往具有自动审查文件的判断功能,能够及时做出承诺,因此要约人能够取消要约的几率很小。在我看来,网络本身的特点就是快、短距离,风险和收益并存。网上交易是抓住商机的最佳选择。如果不愿意承担风险,可以选择传统的交易方式。另外,在进行要约的时候,网络一般会让用户再次确认要约的内容是否正确。如果确认,可以视为放弃要约的撤销权。

第二,电子签名的问题。网络交易合同(或称电子合同)是指在专用或开放的网络环境下,通过数据电文达成的非纸质数字合同。电子合同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电子邮件或电子数据交换达成。从各国现有的实践来看,传统的合同仍然主要依靠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相关法律往往要求当事人签字或机构盖章。作为一种电子交易,网上交易具有无纸化的特点,这使得它不同于传统的合同交易形式。这时,作为合同成立标志的签名问题遇到了挑战。如果合同需要签字盖章,电子交易的优势就体现不出来。

第三,交易证据的收集。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数据电文证据的法律地位及其认定的具体要求。无纸化电子交易,发生纠纷时取证非常困难。目前,学术界对数据电文属于何种证据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视听资料;一是书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确定其证据力。因此,如果将电子证据归为视听资料,其证明作用将大打折扣。《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能够有形地表现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说明《合同法》已经将数据电文视为书面材料,笔者赞成将数据电文归类为书证。

第四,事故和故障造成损失时当事人的责任。网上交易业务的正常开展高度依赖于服务系统,网络系统出现意外和障碍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是银行和客户非常关心的问题。我们国家的法律还没有规范这个问题。笔者认为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网络系统等网络犯罪行为不应纳入不可抗力事件,因为网上交易的安全系统是保证网上服务安全可靠的重要技术系统。如果系统出现故障或被破译,从而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安全系统的提供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网络服务系统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否对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网络服务系统在提供网络平台服务时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对买卖双方负有审查责任。买卖双方基于对网络服务系统的充分信任,也促成了交易行为。网络服务系统一旦提供虚假交易信息,必然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网络服务系统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当事人,也有义务协助网络服务系统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行使追索权,这也减少了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用体系的建立,网上交易将有广阔的前景。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开放快递市场。中国邮政很快将面临来自DHL、UPS、FedEx的竞争,市场环境将逐步改善。中国的一些网站也在尝试新的分销机制,例如,成立由年轻人组成的自行车分销团队,他们将负责收集用户的付款,充分利用中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展示在线交易的光明前景。

摘自Doud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