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机构是

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受银监会监管。

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除了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还负责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信用评级机构。

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证券业协会,基金公司是证券业协会的会员。

此外,基金公司一般会设立监察、审计等部门,基金公司实行督察长制度。

对基金管理公司有哪些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如下规定:

第六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股东申请核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接受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三条非现场检查主要通过审查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二)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年度评价报告;

(3)季度报告和年度监督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估报告;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提交季度监督审计报告,在年度结束后30天内提交年度监督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

(二)变更股东持股比例为不超过5%;

(三)变更名称和住所;

(4)股东同比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修改章程总则;

(6)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7)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9)因公司过失受到重大投诉;

(十)面临重大诉讼;

(十一)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至第(十一)项所列事项发生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