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2起死亡事故22人获刑。他们分别是怎么被判刑的?

2020年6月165438+10月13日9时,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银满矿业有限公司?2?23?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相关职务犯罪等4起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18人、非法经营罪被告人2人、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2人。

2065438+2009年2月23日8时20分左右,西乌珠穆沁旗银满矿业有限公司使用超载车辆运送工人,发生井下车辆伤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

法院认定,涉案企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监督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涉案车辆经营者未取得报废车辆回收资格,非法经营报废车辆,扰乱市场秩序;涉案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上述犯罪行为导致井下车辆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均应依法惩处。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其他17名被告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免予刑事处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何福洲、张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国家公职人员司全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姚玉清分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刑罚。一些被告也被罚款。

安全生产容不得任何问题,一点点问题都可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