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股东决议的表决机制
法律分析: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实行多数表决原则,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代表多数股份的股东出席;二是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转让、重大资产转让或提供对外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