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

2.提议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请求权。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5.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领取股利,分享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6.公司的强制解散权。

7.优先。公司增资或者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认购权,有限公司股东也有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8.知情询问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向公司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接受股东质询。

9.决策投票权。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和讨论权。《公司法》还赋予了请求撤销违法决议的权利,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0,股东代表诉讼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迟迟不行使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1)机制:既是代表又是代理,具有公益目的。它不同于集体诉讼(代表人诉讼)和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股东都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种是如果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其他”应包括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法占用公司资产的债务人。

(4)责任原因: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导致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归责原则中规定了“过错责任”,由原告举证。

(6)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股东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表示,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作为公司代表的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的归属:属于公司,不属于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股份比例分享财务上胜诉带来的股东利益。

注: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以往公司权益保护中主体缺位的问题。

注:有限公司主要体现“单一股东权”,有限公司主要体现“少数股东权”,以维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