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会计实务总结:哪些企业不能办理所得税验证?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
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律师、价格评估、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进行经济鉴定的社会中介机构;
6.主营业务为投资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下列规定规模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1)主营业务为制造或加工、修理修配,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企业;
(2)以建筑业或餐饮业为主要项目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上述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9.企业上年利润率高于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的最高标准的企业;
10.外资企业原则上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餐饮企业除外;
11.其他不允许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扩展数据: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需要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账册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纳税信息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造成账目审计困难的;
(五)因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又未按照税务机关责令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