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招股说明书?

您好,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是公众了解发起人和拟设立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引导公众购买公司股票的规范性文件。公司首次向公众发行股票时,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发行股票及保荐人、社会公众认购股票的一切行为,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违反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招股说明书的法律内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面值和发行价格。③发行的无记名股票总数;(四)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⑤本次发行的起止时间及认购人逾期未募足股份可退股的说明。

(二)招股说明书的格式。募集说明书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其格式由发起人自行确定。

(三)招股说明书的起草。招股说明书由发起人起草,经全体发起人同意后,报政府授权部门审批。

(四)招股说明书的审批。招股说明书的审批一般由政府授权部门进行。目前国内只允许在深圳和上海上市,在上述两个城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由体改办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其他地区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只能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其招股说明书须经国务院股票上市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

募集说明书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由发起人通过新闻媒体公告,以便公众知晓。从目前我国发行招股说明书的情况来看,招股说明书的公告主要采取报纸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形式。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

1.招股说明书封面

招股说明书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名称和公司住所;

(二)有“招股说明书”字样的,报送证监会审核的文稿,必须标明“草稿”字样;

(三)说明拟发行的股票种类,如境内上市的普通股、优先股或外资股;如果同时发行认股权证,还必须指定认股权证与股份的比例。

(四)重要提示,必须按照本标准附件一的规定列出;

(五)发行量、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格、发行费用和募集资金。采用网上竞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应注明底价;

(六)发行方式和期限;

(七)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八)主承销商;

(九)推荐人;

(10)签署日期。

招股说明书必须采用209×295 mm幅面的纸张(相当于A4纸),封面必须为浅色,除发行人标识外不得有其他图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招股说明书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行公开股份的公司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通知

1997 1.7,简媜[1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监办,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地址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现正式颁布《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将于4月1997日起实施。所有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应按照准则履行其披露义务。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制定本准则。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本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的必备组成部分。

(3)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包括:

1.招股说明书封面;

2.招股说明书目录;

3.招股说明书正文;

(1)主要数据

(2)解释

(3)引言

(四)发行新股的当事人。

(5)风险因素及对策

(六)募集资金的使用

(七)股利分配政策

(八)验资报告

(九)承销

(10)发卡行信息

(11)发行人公司章程摘录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工作人员

(13)操作性能

(14)股本

(15)债务

(16)主要固定资产

(17)财务会计数据

(18)资产评估

(19)盈利预测

(20)公司发展规划

(21)重要合同和重大诉讼事项

(二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23)董事会成员和承销团成员签署的意见。

4.招股说明书附录;

5.招股说明书中的参考文件。

(4)本准则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发行人充分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发行人应根据这一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1.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

2.发行人认为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如果这些准则中没有规定,发行人可以增加这一部分;

3.如果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确实不适用于发行人,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发行人成立不满3年的,应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筹备公开发行股票时的经营业绩等信息。

发行人由原企业改制设立,且改制未满3年的,发行人在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其历史情况时,应包括原企业的信息。

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行人应增加有助于外国投资者了解中国总体情况的中国经济、政治和法律信息,以及有助于外国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发行人的其他信息。必要时,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行人还应编制外文版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应确保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如果两个版本之间有任何差异,以中文版本为准。

发行人尚未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但由筹备机构作为其权力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及本招股说明书中要求的责任和义务由筹备机构承担,董事、监事相关信息的披露改为筹备机构成员相关信息的披露。

(5)募集说明书的生效日期为6个月,自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不得利用过期的招股说明书发行股票。发行人未能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发行股票的,必须修改招股说明书,补充最新会计数据等资料。这些修改、补充的信息必须经过与该信息相关的承销商、推荐人、中介机构(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的认可,然后报证监会审核,发行人才能发行。

(六)招股说明书不得含有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题字、祝贺、恭维或推荐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广告或宣传用语。

(7)招股说明书中的数字应为阿拉伯数字。除特别注明外,本募集说明书中有关货币金额的信息均指人民币金额。

(八)凡有关地方性法规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9)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