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可以看一下以下网上摘录供参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第一条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当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并在显著位置载明以下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披露或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并已阅读本合同全文和集合计划的说明,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谨慎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的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或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本着诚实守信、审慎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投资本集合计划资产不遭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了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代表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第二条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第三条合同应当载明集合计划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 (一)名称和类型;(二)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3)持续时间;(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六)集体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第四条合同应当约定集合计划设立和推进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第五条合同约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对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包括: (一)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二)收益分配方式和责任;(三)保证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不得退出。第六条合同应当约定集合计划资产委托给托管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就集合计划的托管签订托管协议。第七条合同应当约定集合计划账户开立和管理的相关事项。第八条合同应当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税费、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的缴纳,明确缴纳标准、计算方式、支付方式和缴纳时间。第九条合同应当约定投资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的原则、方案和方法。第十条合同应当约定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有关事项,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托管人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时间(至少每周一次)和方式;(二)管理人和托管人提供季度和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三)管理人提供集合计划年度审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四)管理人向委托人发送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声明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数量和净值、参与和退出的详细情况、收益分配情况;(5)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投资主办人变更等事件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委托人利益和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的时间和方式。第十一条合同应当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权益至少包括: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2、根据合同,参加和退出集体计划;3.参与集合计划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2)客户的义务至少应包括:65,438+0。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应当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的税费,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2、根据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出现的投资损失;3.集合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合同应当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管理员的权限至少应包括:1。按照合同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资产;2、根据合同,收取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3.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出资人权利;4.集合计划资产受损时,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管理人的义务至少应包括:1。在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活动中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资产,服务于委托人的利益,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2.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利益;3.依法监督托管人的行为。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4.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5.集合计划到期或者因其他原因解散时,妥善处理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6.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代表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第十三条合同应当约定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1)托管人的权利至少应包括:1。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2.根据合同收取托管费。(2)托管人的义务至少应包括:1。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2.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3.监督集体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5.核对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7.因管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委托人应当向管理人追偿。第十四条合同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可以变更的,应当明确约定变更的相关事项,至少包括: (一)管理人取得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意的方式;(二)不同意变更的客户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保障措施及相关后续事宜安排。第十五条合同应当约定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集合计划有开放期的,应当明确约定委托人参与和退出的时间、次数、程序和限制。(2)明确约定单一客户提款的认定标准、提款顺序、提款价格确定、提款支付、通知客户的方式、预约申请等。第十六条合同约定集合计划可以延期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延期的相关事项,至少应当包括: (一)延期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二)延期的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三)中国证监会同意延长期限时,管理人通知委托人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委托人的答复;(4)客户不参与展期时的提款安排。第十七条合同应当约定集合计划终止的情形和清算的相关事项。第十八条合同应当约定,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履行职责的。应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第十九条合同应当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第二十条合同应当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第二十一条合同应当明确“集合计划说明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合同应当载明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第二十三条合同应当明确“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收益和承担投资损失,或者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二十四条合同应当约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合同期限以及合同份数。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签署及日期前,应当明确说明以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获得最低收益;客户确认已完全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第二十六条合同还应当约定,合同应当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