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股票上市是为了圈钱?
圈钱行为广泛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但最集中爆发的地方是金融资本市场。由于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企业往往不顾投资者利益,恶意圈钱。
做大做强不仅是管理层的要求,也是上市公司的梦想。在这个过程中,以海尔为首的一些优秀企业通过市场融资实现了做大做强的目标。上市公司适当的融资行为并不是坏事。
问题是圈钱后不做生意,或者把钱存银行赚利息,或者搞所谓的资本运作(甚至腐败也不少见),上市公司也不把圈钱投入实体经济。这些行为可以称为圈钱。
在资本市场上,圈钱的表现五花八门。有的是直接挪用,即直接把上市公司的资产挪为己用,相当于赤裸裸的抢劫。
有的利用连锁担保的方式,通过上市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复杂担保,从上市公司融资、资产出售、银行放贷等环节骗取巨额资金。
由于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它有着看似合法的外衣,但实际上,担保资金往往得不到及时偿还,最终投资者和银行将承担所有损失。
在性质上,这种行为类似于偷偷摸摸。聪明的圈钱者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以“以次充好”、“以小换大”的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资金,损害投资者利益。
因为这种方式表面上是正常合法的(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只是要求相关上市公司披露必要的信息)。
所以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很难察觉到这种圈钱行为更接近欺诈。金融资本市场的钱圈绝不仅限于以上三种。随着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投资者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
这三种方式已经逐渐为市场所熟悉。因此,圈钱人正在逐渐调整策略,开发新的圈钱方式,以至于现代圈钱行为呈现出明显的隐蔽化、产业化和专业化趋势。
扩展数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募集资金,拟募集的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模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种类的规定。
(四)与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不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六)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种类和投资特点,不存在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利益、欺骗或者误导投资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条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基金募集期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股份总额不低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募集资金时,运用公司股东的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的资金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募集股份总额不低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少于200人。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基金管理人的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已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不得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申购费的,可以从申购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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