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股份导致股东总数超过200人;

(二)股份公开转让。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产权清晰、运作合法规范、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份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份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保存。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资产重组。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第二章公司治理第7条公开发行公司应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第8条公开发行公司应建立符合公司特性及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制度,并明确其职责及议事规则。第九条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公开发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集程序、授权、表决和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完整并妥善保存。

股东大会对提案的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查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所审议的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作出决议。第11条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讨论及评估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对全体股东提供适当保护及平等权利。第十二条公众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行为合法合规。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查程序。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第十五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收购公众公司时,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获得被收购公司的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第十七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且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公众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第19条公开发行公司应于章程中订定争议解决机制。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