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预披露规定

法律分析: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即1月至4月)编制,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即7月至8月)编制,季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九个月结束后30日内(即第一季度报告在4月,第三季度报告在10月)编制。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所有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应予以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三个月和第九个月结束后65,438+0个月内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