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员工个人交易系统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利益冲突,防止员工在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经营活动或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经理管理指导意见》、《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和派遣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股票投资,包括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的投资;
2.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3.股权投资是指对未公开上市的公司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成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直系亲属是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活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进行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勤勉、审慎、负责的原则,诚实、公平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本公司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投资证券或股权的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申报和处置义务。
第三章交易限制
第九条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树立长期投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获取短期利益而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员工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者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和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时间限制。职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单笔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其投资行为适用的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购买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基金经理购买自己管理的基金产品,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应当事先向公司报备,并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
第十四条对员工股权投资的限制:
1.不投资与公司有或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
2.不投资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与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的公司;
3.不要在他投资的公司兼职并获得报酬;
4.不得进行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权投资;
5.不得进行在规模或性质上影响员工正常履职的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职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有未上市股权投资进入市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公司管理的基金或组合参与该股权投资的询价和投资的,持有该股权的员工本着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不得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并主动退出公司;
2.股权投资可以公开交易的,员工应当在3个月内出售。
第四章交易信息报告、备案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员工应当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向公司申报其入职前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并在入职后3个月内处置禁止投资的股票。
第十七条员工应当在入职后3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员工及其亲属基本信息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申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与员工的关系、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等。),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其中,公司高管、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人员的亲属的信息范围按照《资格登记表》的要求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或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在任职期间,如果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员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表格并向公司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员工提交的《员工直接/间接股权投资备案表》对员工股权投资进行备案、审核和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股权投资备案审查应以避免与基金、公司或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发生实际或可能的利益冲突为主要原则。公司在审核中发现员工股权投资符合第十四条所述内容的,应当要求其停止股权投资并说明理由。员工应该服从公司的决定。如果员工不服,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超过10个工作日未给员工书面答复的,视为公司对员工股权投资行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员工应保证向公司申报的投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以及相关基金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以下信息:
1.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及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与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股份的总数量范围;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的数量范围。
第2、3项所指的基金份额总额的数量范围为0,0至65438+万份(含),65438+万至50万份(含),50万至1万份(含),1万份以上。
公告中的相关数据由公司相关部门汇总,并经法律部复核。人力资源部应协助提供所有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职位。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登记和监督工作,包括:
1.在收到员工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备案申请后进行登记;2.核对员工凭身份证(含扫描件)填报的个人及亲属信息。职工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有特殊困难的,应当要求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通过合理方式核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
3.妥善保管本公司员工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申报或备案材料;
4.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员工的投资行为,包括每季度从基金事务部获取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统计数据,检查其合规性,以发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情况;
5.妥善保管公司职工投资基金的相关记录。
法律部要做好核对和留痕工作,对工作中获得的相关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资金事务部负责定期(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公司员工投资资金的明细和余额,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相关信息表。
曝光文件。法务部应该审查一下。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检查员工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以及员工直系亲属的股票投资行为时,如果存在可能的利益冲突,有权要求员工限期处置该投资行为。员工应该服从公司的决定。如果员工不服,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新员工入职时未及时申报或申报不实,说明新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不会将其转为正式员工。人力资源部应在员工试用期满之前咨询法律部,以确定员工是否完成了个人雇佣声明。
第二十六条员工未按要求定期申报个人及亲属投资信息的,法律部将进行邮件提醒。如果员工被提醒后仍未申报,法务部会给出书面提醒函。发出书面提醒函后仍未申报的,法律部将填写《日常合规监管异常情况报告表》作为违规行为上报公司。
第二十七条员工未准确更新个人及亲属信息、未及时准确申报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信息的,法律部发现后将作为违规行为向公司报告,并填写《日常合规监管异常情况报告表》。
第二十八条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在严重情况下,将处以罚款或/和纪律处分。罚款数额为每次人民币3000元加不当得利数额的两倍。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辞退。对违规情节轻微,对公司财产或声誉无影响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情节严重,或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如果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依法向员工追偿。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对员工的备案信息严格保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或查询。但在下列情况下,法律部在履行适当的审批程序后,可向被授权人提供相关信息:
1.法律部履行职责;
2.司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调阅、查询或者检查员工个人投资情况;
3、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阅读和查询员工的个人投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未经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许可,本公司员工不得投资特定客户的资产管理计划。如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对基金公司员工的投资行为有新的规定,本公司将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三十一条本制度首次颁布实施后,所有员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和《员工及亲属基本信息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向公司申报其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及其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业务的发展以及公司内部的执行情况,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X有限公司
日期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