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公司监管体系及具体要求
(1)以诚信和资质为基础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市场准人制度,包括机构设置、营业执照、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行政许可把好的准人关在外面,防止不良机构和人员进入证券市场。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制度建设、营业场所、合规记录等方面的要求。审慎调查准入环节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质,鼓励资本实力雄厚、信用记录良好的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将业务牌照与证券公司资本实力挂钩,要求证券公司必须满足从事不同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加强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变资格后审为事前审查、职业评价和动态考核相结合,切实保护职业守法高管人员,淘汰不合规、不称职高管人员,惩治违规高管人员,逐步培养证券行业合格职业经理人。
(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操作风险控制体系
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并根据实践于2008年对《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风险监管体系。这一制度有三个特点:一是建立了公司经营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的动态联动机制;二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投资的动态联动机制;三是建立了风险资本储备与净资本水平的动态联动机制。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5类,级别为11。
中国证监会根据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型的证券公司设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在监管资源配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3)合规管理体系
2008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全面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合规总监和合规部,加强对公司管理行为合规性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管和事后检查,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理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违规行为,快速改进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作为评价证券公司的重要指标,并据此决定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和力度,以激励和加强自律管理。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在原有客户资金存管制度的基础上,按照确保客户资产安全、防止风险转移、方便投资者、有利于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原则,设计并实施了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并承担申报、清算、结算责任的基础上,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根据客户资金存取情况和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结算结果,记录每个客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建立客户资金明细账簿,对客户资金实行总分核查和全封闭式银证转账。
(五)信息报送和披露制度
证券公司信息报告和披露的监管要求包括:
(1)信息报送系统。信息报送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每月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临时报告,说明原因、现状、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2)信息披露制度。该系统主要用于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和财务信息的披露。
(3)年度报告的审计监督。这是证券公司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