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28条和第31条分别规定了出资不足股东和虚假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和连带责任。法律上怎么理解?
1.出资不足的违约责任是股东之间的。
2.发起人对全部出资承担连带责任。一个股东未足额出资时,其他股东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如果在其出资范围之外,则不属于有限责任。
扩展数据:
在不同的阶段(设立阶段或设立后),股东在后期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责任。
第一,编制不同于编制
简单来说,设立是法律行为,设立是法律后果。
设立公司是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创立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公司的设立不是法律行为,而是发起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户、纳税。即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公司未成立,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不同阶段的责任不同
1,成立阶段
在设立阶段,公司设立时应当缴纳的出资未缴或者未缴足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发起人与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为了保护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的权益,该条款还赋予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向被告股东追偿的权利。
注:由于发起人在设立阶段负有监督义务(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公司发起人(即使已足额出资)需要与不足股东* * *对公司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成立后,
比如,虽然公司成立,股东按期足额缴纳了出资义务,一般指首次出资,但剩余出资未按约定期限足额缴纳,债权人只能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在未支付本息范围内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有限责任公司